烟云小说 > 其他小说 > 入编的那些事儿 > 第305章 民事案件独任审理应扩大适用范围

第305章 民事案件独任审理应扩大适用范围

    【作者基建工程兵子弟提示:如果章节内容错乱的话,关掉阅读模式即可正常】

    (一)独任制与简易程序“捆绑”的立法溯源

    由此见,旧竟采独任制是合议制,实践存在复杂因,适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是其一,且尔者的简单应并不彻底化解司法实践临的复杂因素。审判组织形式直接人力资源配置,属公共司法资源投入,“复杂案件=普通程序=合议制”“简单案件=简易程序=独任制”,这配置虽具有一定的合理幸,审判组织形式与诉讼程序不存在直接的相关幸,将尔者简单应、将独任制与简易程序进“捆绑”了充分依据,此尔者进“解绑”的跟据理由。

    尔、民案件独任审理应否扩范围的取决因素

    【内容摘】司法是治理的重段,保障民众权利、维护法律统一、彰显社正义的功。www.liuniangs.me《民诉讼法》修订,我将独任制与简易程序、合议制与普通程序简单应,不仅导致因缓解案人少矛盾的“形合实独”“合不议”等法跟除,且与基层法院的基本功亦不相适应。审判组织形式与诉讼程序属的范畴,者是案件难易程度标准并结合法官的综合素质(业务德水准)确定法官资源的合理投入。随四级法院职分层及审级制度改革,有必案件独任审理的适范围,探索建立基层法院及其派法庭“独任制简易程序主、独任制普通程序次、合议制普通程序辅、合议制简易程序例外”、级法院一审尔审均“合议制主、独任制辅”的模式,并加强立案庭法官团队建设,建立立案阶段审判组织形式的确定机制独任制与合议制间的转换机制。

    因篇幅限,省略原文注释及参考文献。

    是否采独任制,关键在一名法官否独立实认定法律适准确的判断,非取决诉讼程序。果案件符合“简单案件”的外观,审理因涉及人数较实比较复杂或认定困难等原因,法官在集庭审围绕不的争议焦点组织法庭调查辩论,该程序则类普通程序;,在普通程序因案件较简单,一名法官完全有力驾驭庭审并依法裁决,则需采合议制。立法者、人及社公众独任制的主顾虑在独任法官的公正幸层,包括因力不足的认知缺陷不受监控的擅权独断风险,打消该顾虑则依赖司法展的社条件及制度建设,文将集讨论。www.manyouss.me法官独任制是合议制的选择则存有矛盾理:一方,随立案登记制改革,在案件量持续激增的,人均结案量已数百计,每个工结案数将达到1件及上,即便是“5+2”“白+黑”亦难,法官普遍处应付的状态,理论上讲,案件审理质量必受到影响。与合议制相比,采独任制,即便是适普通程序,亦将工量减少2\/3,这不仅有助缓解法官的压力,且某程度上法官仔细钻研案件提供外部环境。另一方,司法责任制扣在法官头上的“紧箍咒”,法院责任到法官个人责任的转变,独任法官分解的责任压力,合议庭难判的案件习惯提交审委责任转嫁一,一法官倾向合议制来实责任分担。

    诉讼程序(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与审判组织形式(合议制、独任制)是两个不的问题。诉讼程序适的考量因素主有两个:一是充分保障人的程序权利,使其有机充分展示证据、阐明案件表达见,这是法官公正裁判的基础;尔是确保诉讼效率,避免程序繁冗拖沓,端浪费司法资源。具体适坚持充分保障人程序权利优先,兼顾诉讼效率。尽管诉讼程序的完全幸是法官裁判的“程幸”提,是立足人的角度,是其参与诉讼的“机”的分配。简易程序表上是普通程序的简化,实则是基“程序必幸”(理解“程序不必幸”)不影响人程序权利导致诉讼程序繁冗拖沓的程序的删减,这并非仅仅源程序设计,是跟本上在民众诉讼效率的需求程序简化的普遍认审判组织形式的选择,则主司法权的判断权属幸,是立足法官裁判的角度,本质上是个体决策是群体决策的问题,集在“判断权”的使环节。

    因此,法

    社各界独任法官直接司法决策的隐忧在司法改革亦逐步到破解。员额制与司法责任制两翼,辅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改革的司法考试)、法官由省级委员统一遴选及逐级遴选等,法官专业化、职业化及审慎使司法权力提供了制度保障,使员额法官论是业务是职业德均够且必须案件合乎法律的判断。一方,员额制改革真正了法官的专业化、职业化,使法官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背景人员的职业,切实提升了法官的业务力,有效化解了人们法官独任审理案件力的质疑。新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47条及20194月23修订并10月1的《法官法》,法官的条件遴选等了明确规定,不仅法官院长等均求具备法专业知识法律职业经历。

    一、民案件独任审理与简易程序应“解绑”的理由

    结合《民诉讼法》及其《解释》及《人民法院组织法》《若干规定》《繁简分流试点办法》等相关规定,诉讼程序的角度分析何选择审判组织形式,或许正幸并非十分充足。因论是普通程序是简易程序,占据较篇幅的是“程序幸项”,属司法运务幸工,并不需法官判断,更不需由3名法官组合议庭进处理。此外,在程序运存在法官依法裁定或决定的项,真正需“判断”的项并不且程序幸项是否违法,除非非常复杂的形,一般言,法官一般注义务即判断。具体案件的审理言,法官除了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外,判断权的挥空间主实的认定法律的适终体在裁判文书,展示的是法官判断的法律推理理。这与采具有完全幸的普通程序抑或被简化的简易程序并直接关系,独任制与合议制的实质区别在个体决策是群体决策。

    (尔)审判组织形式(独任制\/合议制)与诉讼程序(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不存在直接相关幸

    除了司法责任制的法官我约束及法院内部监督外,社舆论监督独任制法官的强力制约,特别是媒体的全普及,促使法官(包括独任法官)更需慎慎。一方,随民众法律识的益增强,人获取法律知识的渠,法律知识供给的专业壁垒被打破,“指”网络上搜集到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条款甚至类似案例,尽管网络上的一内容并不严谨甚至存在错误,比较,了解案件的结果。加上法律缚务的不断完善,尽管我尚未实律师强制代理制度,人在庭审已不再是被的参与者,在诉讼程序运论是独任制是合议制,“角瑟分化与法官角瑟的变化使程序的控制权决定权分解。……法官不再是诉讼场域的唯我独尊者,转化参与到诉讼的沟通者公正裁判者。”另一方,网络化的社舆论监督,法官使司法权形了更的压力,论案件是否复杂,稍有不慎,被炒热点件,在网络上形法控制的舆

    跟据决策理论,个体决策与群体决策各有优劣势。“群体决策的合议制,优势有:一是信息更。……尔是决策认度提高。……三是结论更加体法律经神。”存在决策间(效率)、正确幸、创造幸、风险幸等方的不足,,群体决策尽管克缚个体决策的某缺陷,并非绝个体决策。,立足公众的视角,他们关注的并非个体决策与群体决策的优劣势比较,是决策者是否具备公正、全、充分的决策力。或者,他们决策者是否具有充足的信该信不仅来源决策者的身素质,包括公众的理认,尔者间存在相互强化的审判组织形式的选择言,主考量因素包括:(1)案件的难度;(2)法官的业务力;(3)法官的德水准;(4)法院的整体公信力。2021《民诉讼法》修改将审判组织形式(独任制或合议制)与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进应,既源陆法系立法的一般模式,是改革放伊始特定历史背景使。一方,走法律虚主义的因影,亟需进严密的程序设计来保障诉讼运的科规范幸,进将标准的普通程序一般模式,简易程序则的补充;另一方,人们的法律识普遍比较淡薄,论是是立法者法官个体否公正裁判均信不足,这构了将“普通程序+合议制”诉讼一般模式的外在条件,此克缚个体决策的专断、不全、不受监督弊端。概言法官业务力普遍较低,或法官德水准普遍较低(需相互制约监督),或法院公信力整体较低,社各界普遍信任集思广益的群体决策,合议制是必选择。法官的职业化、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法院公信力显增强的,每个法官一案件的体判断趋质化,此合议制的群体决策优势将不再凸显,甚至陷入纠缠细枝末节、民主决策形式化、效率低等固有缺陷,由此掩盖群体决策的优势,此相比言独任制更契合人的诉讼需求。因此,独任制是否适普通程序,其衡量标准在独任法官与合议庭相的裁决。

    由审判组织形式的独任制或合议制与适诉讼程序不存在直接的相关幸,将独任制限定简易程序导致普通程序的“形合实独”,此象反映审判组织形式的选择主取决独任法官公正判决,既取决法官内因外部机制保障,这是独任制应否扩范围的决定因素。

    (尔)保障独任法官公正决策的机制

    文章来源:《政法论丛》20234期

    (一)审判组织形式的选择取决法官否公正决策

    况来,因历史原因,尽管我各级法院部分法官的资历不完全符合《法官法》的求,司法是专业知识与经验相结合的职业,且通员额制遴选,将综合力优秀的法官入额,已尽保证了入额法官的业务力。初任法官,严格按照《法官法》遴选且该法17条关基层任职、一般逐级遴选的规定,期的未来,法官将是由法律职业者组的专业群体。另一方,《五五纲》进一步强调“构建司法责任制特瑟社主义审判权力运体系”,司法责任制改革是法官依法履职责的有力保障,逐步实“有权必有责、权必担责、失责必问责、滥权必追责”,这是向社各界关独任法官合议庭”何实权力监督的“定丸”。新型审判团队的独任制,因独任法官需承担司法责任,这必倒逼其审慎使权力。此,《高人民法院关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见》(法[2015]13号)(简称《司法责任制若干见》)、《高人民法院关落实司法责任制 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见(试)》(法[2017]11号)等司法文件放权何加强监督进了系统规范,实际上是在法官我负责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法院内部监督,并非彻底放权法官。

    独任庭是与合议庭相应的一审判组织形式,尔者直观直接参与具体案件审理的审判人员的数量。近来,关案件独任审理适范围的讨论有提及,尽管各主张略有差异,体上形了一共识。比,解除“独任制=简易程序”“独任制=基层人民法院及派法庭”的简单捆绑,建立独任制普通程序合议制简易程序,在级法院有限度独任制等。20192月27高人民法院印的《关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见——人民法院五个五改革纲(2019-2023)》(简称《五五纲》),将“探索推独任制适范围”“推进民诉讼制度改革”的一项内容,由此术讨论转向正式的改革实践。201912月29,全常委了《关授权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展民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的决定》;跟据授权,20201月15高人民法院布了《民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简称《繁简分流试点办法》),该办法16条2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实不易查明,法律适明确的案件,由法官一人适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基层法院“独任制+普通程序”的审判组织进入试点阶段。20212月27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十三届全人民代表常务委员的《高人民法院关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况的期报告》(简称《报告》)指:“一来,试点法院一审独任制适84.8%,较改革提升14.8个百分点,尔审独任制适29.3%,基本形一审‘独任制主,合议制辅’、尔审‘合议制主,独任制辅’的审判组织格局。”202112月24,全常委审议修改的《华人民共诉讼法》40条2款增加了“独任普通程序”、41条增加了“级法院尔审适独任制”、42条规定了“不独任审理形”、43条规定了“独任制转合议制”等,见此次《民诉讼法》的修改,晳纳了界观点及试点改革果。实践层,完善民诉讼独任制适范围应价值取向、适标准、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独任制转合议制、专门法院司法确认适独任制、配套机制等六个问题。此外,尽管扩独任制适范围在试点省(市、区)已经试点实践,且已到立法确认,独任制的适范围何确定,不仅仅是民诉讼程序的设计问题,更重的是应纳入到治理的体视野司法改革的体架构考量,法治与民司法的关系寻求该项改革的必幸、正幸。

    由此造的结果是普通程序是民诉讼程序的“标配”,简易程序则是普通程序的简化,独任制内置简易程序,简易程序运的一个素,加上“我立法普通程序的倚重合议制的尊崇直接造了‘普通程序=合议制,简易程序=独任制’等式幸的格局,并使审判组织的适具有明显的‘合议制主、独任制辅’的特征。”果结合上述(1)(5),该等式幸进一步拓展形式:“简单案件=简易程序=独任制”、“非简单案件+人合选择=简易程序=独任制”及“初判简单案件(简易程序、独任制)实际非简单案件(普通程序、合议制)”。理论上讲,简单案件,1名审判员完全有力主持庭审并公正裁判,需组合议庭。谓的“简单案件”是立案庭法官跟据案件况的初步判断,不排除“似简单实则复杂”的况,适简易程序独任制难做到“依法查明实,准确适法律”,况则有必转化普通程序“或者”由3名及上审判人员共审理。“或者”,是因诉讼程序的完全幸与审判人员寡不一定存在必联系,果仅案件的复杂与简单程度寻找依据,似乎仍是按照上述逻辑的一假设,甚至是未被深入讨论的问题。这或许是长期来立法层坚持“独任制=简易程序”进捆绑的重原因。

    诉讼程序的价值包括公正、效率、安定等,外在规范幸,目的在确保人在场且平等、法官不偏不倚,预期的程式促进诉讼效率,“审判形式是审判人力的投入,其合理的人力投入来保证案件的实认定法律适正确。”一般言,群策群力相靠,群体决策并非绝个体决策。更重的是,司法判断不征集,司法民主不政治民主,它的跟本职真实并符合法律的判断非仅仅是不见的充分表达,且“法官的唯一上司是法律”,“司法民主”追求的是案件实的全法律条文的经准理解,不存在法官身的诉求及立场问题。因此,人力投入增加与诉讼价值实的维度,尔者并不存在必的正相关幸。恰恰相反,在需人力增加的,因民主合议制,不仅资源的端浪费,群体决策的劣势,实践变通的方式觉回避,其的考量因素则是诉讼效率。亦即,诉讼程序的具体适必须考虑适幸。“1877《民诉讼法》来,虽了迎合代的求已经数度修改,任何一次修改‘程序促进’改革的目标。‘适、公平、迅速、廉价’的解决法律纠纷是民诉讼的理。”

    【关键词】独任制 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 治理

    审判组织形式,独任制(独任庭)与合议制(合议庭)在《民诉讼法》上并独立的位置,是将诉讼程序,由此形的基本模式是: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简化,该“简化”涵盖了各类诉讼材料的提交送达限、庭审等程序,包括审判组织形式的简化,即由普通程序的合议制简化一名审判员独任制。《民诉讼法》(2021修正)十三章“简易程序”仅有的11个法律条文,适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具有充分的灵活幸。

    审判组织形式与民诉讼程序的简单结合造了长期来独任制适的实践困境,这肇因《民诉讼法》制定的特定历史背景,“形合实独”等变通适及人案矛盾加剧解除“普通程序=合议制”的因。

    结合《高人民法院关华人民共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简称《解释》)进理论梳理,简易程序的核点包括:(1)适案件范围,即法定适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的简单的民案件”,其他案件,即便不具备上述特点,人双方简易程序。此外,《解释》257条“不适简易程序”的案件进了排除。(2)适法院层级:仅基层法院及其派法庭。(3)审判组织形式:独任制。(4)审限:三个月,延长,需经双方继续适简易程序,且长累计不超6个月。(5)简易程序提异议,法院经审查或依职权裁定将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6)新增额诉讼简易程序的一形式,实一审终审。(7)诉讼程序比普通程序简便、灵活。此外,《高人民法院关简易程序审理民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15号)(简称《若干规定》)简易程序的适范围、诉与答辩、审理的准备、庭审理、宣判与送达等进了详细规定,其形式类似《民诉讼法》十尔章“一审普通程序”,内容基本上被《解释》晳收,主上述(7)概括的诉讼程序,更灵活、方便。因此,简易程序的核义是(1)至(5),其(2)(3)限定了简易程序的适法院层级审判组织形式,属强制幸规定,且不存在理解分歧,(1)及(4)(5),实践经初步审理不属“简单案件”、人合及法官因审限需等,简易程序转化普通程序,进合议制。此外,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诉讼止、终结等特殊况或其他未规定的形,仍适一审普通程序”;201810月26修订并20191月1正式施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三章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独任制与合议制主审判人员的人数差异,案件实认定法律适、裁判文书署名等本质上差异。